西部精神医学协会学术活动廉洁自律规范(试行)

一、为保障本协会承办的各类学术活动能够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工作规范,使学术活动参与方落实行业自律要求,遵守职业道德,保证协会开展的各类学术活动健康有序地进行,依据协会章程,制定“学术活动廉洁自律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协会各类学术活动参与方,包括学术活动承办单位、协会理事单位、个人会员以及学术活动赞助方等对象。
三、在本协会组织的各类学术活动过程中,各参与方的主责任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反腐倡廉相关工作规范,自觉抵制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认真履行廉洁自律规范。
四、在本协会组织的各类学术活动过程中,各参与方应该严格遵守以下规范:
(一)不得向参与学术活动的代表赠送贵重礼品,不得赠送或者变相赠送礼金。
(二)不得向参与学术活动的代表赠送旅游产品,或组织参与学术活动的代表到旅游景区游玩。
(三)不得组织参与学术活动的代表到高档消费场所,参与娱乐、餐饮和健身等消费活动。
(四)不准利用工作之便,接受医疗设备、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当利益。
(五)应本着科学的态度、遵守诚信的理念进行学术宣传,不得在活动中夸大其产品的功效、随意介绍产品适应范围或抵毁其它同类产品。
五、本协会学术会务部在组织各类学术活动时,将向各参与方告知和宣传本规范。在开展各类学术活动过程中,也将以书面、短信和视频信息形式宣传本规范。
六、学术活动参与方如有违反本规范第四条的相关行为,一经核实,本协会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参与方立即改正违反自律规范的行为,并且保证不再发生类似事件。
(二)将参与方违反自律规范的行为书面通报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参与方,协会将向相关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情况。
(三)将学术活动参与方的不良行为记入本协会的负面档案,取消不良行为方参与本协会的各类活动。
七、本规范由西部精神医学协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规范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学术活动廉洁自律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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