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名称:本会定名为四川省西部精神医学协会(英文译名:Sichuan West China Psychiatric Association,缩写SWCPA)。

第二条 四川省西部精神医学协会是由省内精神医学、心身医学相关学科工作者及社会心理学专业人员(团体)自愿组成并在四川省依法登记成立的公益性、学术性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精神医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发展精神医学事业的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广大精神医学、心身医学相关学科及社会心理学专业人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卫生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加强区域合作,促进精神医学与心身医学及相关学科学术交流;维护精神卫生工作者合法权益;发挥行业专家的资源整合效应,提高精神卫生及相关学科学术水平,促进精神卫生类人才培养,推动精神卫生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为促进人类精神卫生事业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接受中共四川省科协社会组织联合委员会的领导,开展协会党的建设工作。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邮编:61004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联合全省各界精神卫生、心理学等各学科专家学者,共同搭建精神卫生服务融入大医学的学科服务平台,推进精神卫生以及医学服务的进步;

(二)传播科学精神和思想,普及精神医学知识,举办科技展览,推广先进的精神卫生技术和方法;

(三)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

(四)举办精神医学继续教育和相关业务培训;

(五)依法编辑出版精神医学专业书刊及相关音像制品;

(六)开展科学论证和科技咨询,提出政策建议;

(七)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精神医学专业技术职务考核及资格评审;

(八)开展民间国际科技研发、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国外精神医学相关学术团体和专业人员的友好往来;

(九)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举荐、表彰和奖励优秀科技人才及成果;

(十一)反映精神医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精神医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十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引导和规范精神卫生行业的运行和发展;

(十三)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七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是指以单位名义加入本会的医疗机构、教学机构、科研机构、企业单位、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其他非政府组织。个人会员包括符合会员条件,自愿独立申请加入本会的自然人,也包括已经以团体会员身份加入本会,供职于团体会员单位的自然人。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从事大众心理健康促进、精神卫生预防服务、临床服务、科研服务和教学服务的医疗机构、教学机构和科研机构;

(四)提供与精神卫生服务链相关产品和服务的企业单位、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其他非政府组织;

(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承诺严格遵守本协会《学术活动廉洁自律规范》)。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本会会员入会有自愿申请入会和会员推荐入会两个流程。

(一)走自愿申请入会的单位(或个人)可以自行在协会网站上下载入会申请表,填写完成后向协会办公室提交。经协会办公室初步审定认为符合基本条件后,提交协会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二)走会员推荐入会流程的申请单位(或个人),由推荐人向协会办公室报备后,由协会办公室与申请单位(或个人)沟通并协调填写完成相关信息后,提交协会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有关活动并享有一定优惠待遇;

(三)获得本会信息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六)主动宣传精神医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

(七)团体会员应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及筹集资金。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应当履行党员义务,享有党员权利,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符合设立党组织条件的团体会员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协会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卡)。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特殊情况酌情处理。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与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发展规划;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学术专业委员会;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决定荣誉职务的授予;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如秘书长为兼职,则设立专职副秘书长);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延任。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延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四川省西部精神医学协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协调与挂靠单位及有关方面的关系;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社会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须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为保障本会的财务管理符合国家政策法规,本会聘请专业审计机构的专业审计人员对财务管理进行监督管理。同时,按照国家社团组织财务管理相关规范安排年度(或定期)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厅和省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科协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九条 如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科协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科协和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修改,经2018年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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